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核清单(范本)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 使 层 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审核意见 (由司法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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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师市 |
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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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违法犯罪记录 |
申请律师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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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受行政处罚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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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受立案调查证明 |
申请注销律师执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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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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