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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编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发布时间:2021-03-26 16:18:39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团场,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转变团场“政”的职能,提升团场社会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激发团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决定》(新政发〔2020〕33号)、兵团《关于向团场授予行政权力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因地制宜、一团一策,能授则授、稳妥推进”的原则,第七师行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师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向123团等11个师属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
    (一)授予师属123团等11个团场在所辖区域依法行使75项乡镇级行政职权(附授权清单)。今后法律法规规章新设定的由乡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各团场自行承接行使。
    (二)授予师属123团等11个团场在所辖区域依法行使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44项,另授予124团、131团、137团“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1项职权(附授权清单)。
    (三)自本授权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团场承接行使本次授予的行政职权。此前,师及其行业指导部门对各团场的授权(赋权)事项或履职方式,与本次授权不一致的,以本次授权为准。
    二、工作要求
    (一)各团场应根据授权清单,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编制、公布行政权责清单,以各团场为实施主体,行使相应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团场承接行使的行政职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自行作出相应调整(不含新增县级职权),并报师党委编办和健转办备案。经济社会管理迫切需要新增县级职权时,相关团场应先行深入研究,征得师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师“一揽子”提出。
    (三)各团场要主动与师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行使管理职权。要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政务服务效能,切实将承接行使的各项管理职权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推动团场持续高质量发展。
    (四)师机关各部门要“手把手”指导各团场承接行使管理职权,并加强调查研究、业务指导和职权行使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重要情况及时向师党委和师报告。

    附件1.第七师授予团场乡镇级行政职权清单.xlsx

        2.第七师授予团场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清单(第一批).xlsx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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