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哈拉和东湖一号平房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夏哈拉和东湖一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1月30日起通过七师门户网站( http://www.huyanghe.gov.cn/)及被征收区域公开征求意见,30天期限已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意见6条,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将征收意见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经汇总被征收人提出意见如下:
1.《方案》第五条补偿范围,应当增加变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修及其他不可分离物)、其他不可移动的地上物设施及地下埋藏物的价值
2.《方案》第六条第(二)项:搬迁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下达搬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变更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并且征收补偿金给付后30日。
3.《方案》第七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多数摇号选定,征收部门不参与。
4.《方案》第八条第(五)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均价。应变更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价格均价。
5.《方案》第九条第(三)项,应改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或者含公摊面积不得低于1:1.3的补偿价值。
6.《方案》中去掉第十一条第(三)、(五)、(六)款的内容。
二、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回复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内部设施的补偿(包括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
2.大部分居民15日内可以完成搬迁,因房屋设施设备较多,可申请延期,在搬迁通知书上延期备注说明。
3.选取评估机构,由负责实施征收的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票,邀请公证处现场监督唱票,对选取评估机构结果不参与。
4.在《方案》中此部分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原文规定,表述并无不妥。
5.在《方案》中,对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构成,在方案中表述的非常明确。
6.《方案》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法律法规制定,此方案通过第七师行政常务会议,既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告知被征收人的应尽义务,无正当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删减。
三、方案修改情况
综上所述,该区域大多数被征收人基本同意“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根据师市统一补偿标准,本方案不做修改。
特此公告。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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