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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第七师胡杨河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3-06-06 12:33:02 浏览次数: 【字号: 

师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团场经发办,胡杨河经开区经发局、天北经开区经发局,师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室,师市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第七师胡杨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实施成效,师市科技局根据兵、师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6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回复至师市科技局邮箱(hyhskjj@163.com)。如无意见请回复。

联系人:张志超     联系电话:0992-6687475

 

附件:第七师胡杨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师胡杨河市科技局

2023年6月6日



 附件:

第七师胡杨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第七师胡杨河市(以下简称“师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科技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20〕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教〔2017〕82号)、《兵团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21〕10号)、《第七师胡杨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师市发〔2020〕5号)等兵团、师市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师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师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科技型企业后补助、科学技术普及与学术交流、创新发展活动以及师市与石河子大学创新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创新合作专项”)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评价、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师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创新合作专项的师市技术需求单位五类。

第五条师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师市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师市科技计划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受理、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师市批准后下达计划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成果登记,审核、审批项目负责人变更、预算调整和终止实施等调整事项

(四)组织开展项目的信用评价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承担单位是在师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于项目实施存在技术难度大、人才紧缺,师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完成的,可与师市外有相关承担能力的单位合作实施,项目产业化和实施地应在师市辖区内。七师与石河子大学开展的创新合作专项,承担单位是石河子大学。

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师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向师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四)接受师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五)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绩效自评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八)创新合作专项承担单位与师市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师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和分工,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绩效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

第八条  技术需求单位是创新合作专项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的提出方。

其职责包括:

1.围绕市科技局提出的年度项目技术需求征集方向提出技术需求、参与项目技术攻关;

2.负责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师市转化,创造效益

其具体要求如下:

1.需求方为师市机关行业部门师市直属事业单位的。需求技术应属于影响本行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难题,并在师市行业或产业具有共性;有明确的研发目标或技术参数需求;制定支持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的行业或产业政策;项目完成后有助于提升本行业技术水平并能推广应用,对产业发展或民生改善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2.需求方为团场的。需求技术应属于影响和制约本团场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的重点技术,并在本团场具有共性;项目完成后能在本团场长期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到师市相关行业或产业。鼓励团场财政配套相应资金。

3.需求方为企业的。应为注册在师市辖区,属于师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求技术应属于影响本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具有显著的市场前景;项目产业化和实施地应在师市辖区内;项目完成后能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配套资金与财政支持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1,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包含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等;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专业机构是指经兵团、师市科技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师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期目标。

第十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申报指南、立项项目信息、项目检查结果等,以及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和行政措施,通过七师胡杨河市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师市科技局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绩效目标考核制度。项目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项目申报时要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加强关键环节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教〔2017〕82号)《第七师胡杨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师市发〔2020〕5号执行。

第十五条  整合工作环节,减轻基层负担。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对申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的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与初审、项目评审、师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师市分管领导审定、师市财政局审核、项目拟立项公示、编制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经费等环节。

第十七条 指南编制和发布。师市科技局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按照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原则,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填写和报送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一)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不包括人才和平台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2

(二)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中有人参与在研项目达到3项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四)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的;

(五)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师市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七)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

第十九条  项目受理与初审。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项目申报的服务监督。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负责人等进行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查重结果记入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费概预算进行论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则。项目评审采用现场会议评审、视频会议评审、网上评审等形式,实行评审结果反馈等措施,实现评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评审实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按照师市财政支持方式,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无偿资助项目、后补助项目等。

(一)无偿资助类项目由师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下达科技计划文件,项目申报的预算与下达的科技计划文件不一致的,由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安排调整预算,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与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30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未立项的项目由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向申报单位反馈,时限为自项目受理申报截止日期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后补助项目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项目,其管理按照国家、兵团、师市有关办法执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依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应急立项程序。师市党委、师市交办或师市科技局研究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创新合作专项须经师市单位提出技术需求,由师市科技局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需求论证后,石河子大学作为承担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及时向师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的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和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项目应充分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  专项资金来源于师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教〔2017〕82号)《第七师胡杨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师市发〔202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创新合作专项的资金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度进行拨付。

第二十  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  实施中有关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程序申请报批和调整: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含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变更或调整任务书内容的书面申请,经师市科技局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调整。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任务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任务书

(二)变更项目研发人员,项目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调减、其他预算科目费用调剂及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三十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师市科技局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师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师市科技局可予以撤销立项或直接终止项目。

(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3.师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

1.承担单位未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科技局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仍不配合的、不整改的;

2.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3.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3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4.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三十二  对项目实施期的变更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三十师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统筹协调,组织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构建高效、协同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体系。创新合作专项实行季度考核制,项目应按照季度总结执行进度。

第三十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师市科技局批复后,在90个工作日内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记入信用评价记录,创新合作专项信用评价记录同时上报兵团科技局。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  承担单位在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需提交验收材料,六个月内须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对于师市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对于师市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供专项资金决算和辅助明细账。

第三十 项目验收时,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由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依据任务书合并一次性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三十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结题”四种。

(一)通过验收。项目实施情况良好,资金使用合理,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项目验收通过,且财务验收一次性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整改后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需要复议。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复议:

1.验收专家认为提交的验收资料不全,不足以满足验收需要的。

2.承担单位不能清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的重要问题的。

3.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对于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修改完善验收材料,1个月内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三)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2.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的;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且拒不改正的;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规定退回项目结余资金或全部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停止其2-3年申报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四)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按规定退回项目结余资金或全部财政资金。

第七章  成果管理

三十八 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在师市落地,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三十九  创新合作专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师市参与单位和承担单位共有,应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十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须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立卷。项目管理形成的项目档案由项目责任主体分别保管、备查

四十一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负责人申报各类奖项。以创新合作专项成果作为评奖内容的应由师市科技局作为提名推荐单位,师市参与单位应作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人之一被提名,荣誉、奖励由项目各参与方共享。

四十二  项目实施中签订的技术合同协议应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师市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合作专项参与单位应进行卖方技术合同登记,卖方行政区划代码选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师”。

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考核的权责对等原则,对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考核、督导和问责。

第四十师市科技局是监督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计划管理及资源配置上、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履职尽责和实施绩效情况;

(二)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绩效等方面的情况;

(五)专家在参与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十 监督考核一般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考核的协同。监督考核主要有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一个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1次。对重点项目和实施风险较高的项目,可加大考核频次。

第四十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 严格执行考核问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三)虚报、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项目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章   附  则

第四十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需要单独制订项目管理办法。保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终审:张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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