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将7家医药机构准入七师统筹区定点管理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要求,经自主申报、实地考察评估等流程,拟将评估结果合格的7家医药机构纳入师市统筹区定点管理。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9日-2月7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实名方式向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投诉举报。
联系电话:0992-6687253
附件:拟准入七师统筹区定点管理零售药店名单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终审: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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