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第七师胡杨河市2024年兵团汽车促消费补贴活动的公告
关于实施第七师胡杨河市2024年兵团汽车促消费补贴
活动的公告
根据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兵团支持消费促进和规上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商务字〔2024〕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充分发挥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主力作用,组织实施好2024年兵团汽车消费补贴活动,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4年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2024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第七师胡杨河市限额以上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乘用车(非营运)新车,单车不含增值税价格在5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在疆内(含兵团)完成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依据购车发票价格,分档给消费者补贴,详见下表:
购新乘用车 | 乘用车类型及补贴标准 | |||||||
燃油车 | 新能源车 | |||||||
(不含增值税、万元) | 企业返利 | 兵团财政补贴(元) | 师市财政补贴(元) | 合计 | 企业返利(元) | 兵团财政补贴(元) | 师市财政补贴(元) | 合计 |
5≤X<8 | 2000 | 1000 | 1000 | 4000 | 3000 | 1500 | 1500 | 6000 |
8≤X≤20 | 4000 | 2000 | 2000 | 8000 | 5000 | 2500 | 2500 | 10000 |
20<X≤30 | 5000 | 2500 | 2500 | 10000 | 6000 | 3000 | 3000 | 12000 |
四、补贴形式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依据购车发票价格以及分档标准,提供给消费者购车专享消费券,在参加兵团汽车消费补贴活动的汽车销售商处抵减购车款。消费券根据师市组织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先领先得,发完即止。
五、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参与活动的消费者购车发票日期必须在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二)所购买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且所有人为个人(以上传行驶证正页内容为准);
(三)所购买车辆核定载人数不超过9人(以上传行驶证副页内容为准);
(四)购车人身份证;
(五)购买车辆时的支付凭证(POS机打签购单或微信、支付宝等小票截图);
(六)企业返利凭证(汽车经销企业向消费者优惠返利的打款凭证)。
购车发票、行驶证、身份证必须全部属于一人,且每人仅限领取一次。消费者可向支付平台客服和汽车经销企业确认消费券领取条件,精准申领消费券。
六、消费券申领及核销基本流程
第一步 | 消费者在活动期内购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后,在以本人名义注册的支付平台 APP 首页进入“本地专区”,选择“政府消费券”专栏中的“政府汽车消费券”入口,按照提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购车发票、行驶证(正、副页除车辆照片外均需上传)、购车人身份证(正、反面均需上传)、支付凭证和企业返利打款凭证。 |
第二步 | 支付平台收到消费者提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提交至第七师胡杨河市有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消费者发放相应消费券。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则支付平台通过系统自动退回并发送修改通知,同时支付平台客服人员及时电话回访告知。消费者在申领有效期内均可继续完善提交审核材料,超过申领有效期仍无法更正的,由系统发送审核不予通过通知。 |
第三步 | 消费者通过复审获取消费券后,在使用有效期内,可在所购车辆的汽车经销商处核销消费券,抵减购车款。 |
七、消费券补贴资金来源
(一)消费券财政补贴资金由兵师财政各分担50%,兵团财政承担部分由师市先行垫付。
(二)师市财政于活动开始前将预算用于本次活动的财政补贴资金分批拨付到支付平台专用账户。
(三)活动结束后,未使用完的财政补贴资金(包括已发放但未核销使用的消费券对应财政资金),由原路返回师市财政。师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补贴资金清算,并向兵团申请拨付师市垫付的50%补贴资金。
八、强化统筹协作
(一)由师市商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2024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组织符合条件的汽车经销商参加活动,对企业资格、车型、指导价、企业返利、信用承诺等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发布和更新参与活动的企业和车辆信息,并做好政策公告和解释工作;师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开展补贴资金拨付、申报资料审核及清算等工作。
(二)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作为消费券发放服务支付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活动开始前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到支付平台。由该支付平台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化的补贴资料申报、初审、消费券发放与结算以及客户咨询等服务。
(三)由师市商务局统筹梳理辖区内汽车经销企业和消费券核销领域企业等相关信息并直接与支付平台对接,协调发改、工信、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指定专门联络员与支付平台对接,畅通联系渠道,并于活动开始前向师市商务局报送联络员信息。
(四)由师市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与支付平台会商,掌握消费券发放和使用情况。根据支付平台转办的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强化分工协作,积极协商解决。如政策调整变化,应及时会商支付平台共同做好社会公告并通知有关企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和有关企业不满。
九、加强资金安全监管
(一)对于由支付平台初审通过的补贴申请材料,由师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以信息化的形式开展,具体方式与支付平台会商后确定,也可以委托支付平台代为复审。委托支付平台代为复审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核查(抽查),但原则上不得影响消费券按期发放。如发现支付平台对补贴资料初审存在问题导致财政资金受损,属于支付平台原因的,可依据具体服务协议向支付平台追究。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由师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局和税务局积极协调解决相关纠纷和问题,组织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申报材料审核及时性、真实性和消费者是否如实享受补贴,并对活动成效进行评估。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质量问题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车企和经销商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行政处罚和抽查结果,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根据情形依法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公安局在专项检查中协助审核行驶证信息;税务局在专项检查中协助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与消费券发放涉及的信息进行比对,反馈比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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