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团关于规范试鸣防空警报等行为的通告
124团关于规范试鸣防空警报等行为的通告
(202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团辖和驻团各单位如需在应急演练等合法活动中试鸣防空警报,以及作出其他可能造成群众情绪恐慌等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应当经团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呈报124团(当地人民政府)备案或其他有关法定主管机关批准。报批报备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覆盖面不得小于活动影响面,公告时间不得晚于活动开始前五日,公告内容须载明对群众有影响的具体行为(如试鸣防空警报)及发生时段、影响程度等。
有关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报批同意的方案开展。未经报批报备随意试鸣防空警报等的,将视情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师一二四团
2024年11月27日
终审:刘康乐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