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师市劳务派遣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师市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市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按照加强对劳务派遣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规定,现就做好师市辖区劳务派遣单位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师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师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在师市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师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报告内容及提交时间
2025年3月15日前现场提交以下资料至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七师胡杨河市政务服务中心356办公室):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1);
(二)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若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单位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后补;
(六)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七)被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按被派遣劳动者总数10%的比例,提供各岗位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比例内不足1人的按1人提供;
(八)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2024年度12个月份的劳动报酬情况(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工资支付记录;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
(九)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提供不少于100人的社保缴费凭证;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派遣员工的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1)。
以上(三)—(九)项资料均需出示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和《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
提交其他资料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
三、核验方式和标准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报告事项有质疑的,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验标准如下:
(一)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合格。
1.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0%(含)以上;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0%(含)以上;
4.无违法经营行为,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
1.在规定时限内(含责令时限)提交了《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60%(含)以上;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60%(含)以上;
4.无违法经营行为,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核验时应达到合格的标准,否则下一年度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三)经核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规定时限(含责令时限)提交了《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
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隐瞒、虚报经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60%以下的;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在60%以下的;
5.在核验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业务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在报告期内因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而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工作要求
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当按期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资料。对经核实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实缴注册资本低于200万元、资质条件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等不符合劳务派遣许可法定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吊销、注销经营许可。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引导退出。
核验结果将在第七师胡杨河市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
联系人:杨莉 0992-3902003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
2.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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