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管理制度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地下水取用水秩序,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遏制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积极推动地下水超采治理,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第七师胡杨河市(以下简称师市)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48号令)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师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地下水行为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师市境内,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
二、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凡是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照、无计量设施取水的机井所有人应主动向所在团场农林草中心提供申报登记所需的信息;再由各团场统一申报,单位或个人也可自行向师市水利局申报。届时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机井现场核查登记后,机井所有人须提交所需资料申办取水许可。
三、2025年4月12日(规定时间)之后,凡日常检查发现或举报一经查实的未申办取水许可的机井将作为违法机井(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无计量取水),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并对违法取水井责令限期整改填埋。逾期不封井或者不回填的,由师市水利局组织封填违法机井、拆除取水设施、供电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水资源税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
四、师市各团场(除137团外)均处于天山北坡浅层地下水大型严重超采区。对未取得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手续而承揽实施凿井工程的企业或个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在禁采区不执行关停方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已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内容依法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用途,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期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计量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例如:未经计量设施取水、绕线),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限期责令整改,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尚欠缴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应尽快缴清2024年及往年水资源费,逾期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师市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各取用水户应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和实际取用水量按照规定期限向胡杨河税务局自主申报水资源税,逾期将承担滞纳金及相应处罚。
八、在打击违法违规取水用水过程中,阻挠抗拒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公告》施行起,凡顶风作案、继续非法取用地下水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师市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执法行为,举报违法线索和违规取水用水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生态环境。
举报电话:0992-6687467 0992-6687378
举报邮箱:821509152@qq.com
来信地址:胡杨河市井冈山西路1号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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