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鑫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
新疆鑫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葛腊平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葛腊平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经审查,葛腊平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我局予以受理。
葛腊平提交的材料显示:2025年3月11日18时50分许,新疆鑫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叉车工葛腊平根据单位安排前往该单位承包的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的废物回收业务,因天气原因需要将重金属废物进行遮盖,葛腊平在盖篷布的过程中不慎从吨包袋上跌落至地面导致受伤,随即单位法人将葛腊平送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尺骨鹰嘴骨折(右);2.肘关节肿胀;3.肘关节积液;4.肋骨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需提交证据:你公司认为葛腊平2025年3月11日18时50分许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其它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的证据资料。
我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工伤受字〔2025〕160号)葛腊平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工伤举字〔2025〕2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洒点水是
联系人:周炳宇 联系电话:0992-39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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