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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师胡杨河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管理申请、变更等经办事项的公告

编辑:方晶 发布时间:2025-08-22 16:58:22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医保规〔20232)和《关于印发<兵团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兵医保中心〔20241号)有关要求现将第七师胡杨河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申请、变更等经办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申请

申主体医疗机构。

申请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财务、统计信息管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等制度,有医疗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有相应台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 会保险,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注:师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不符合师市医保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受理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申请时携带原件,验证后收取复印件);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注: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评估方式:零星受理,集中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办结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90个自然日,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申请

申请主体:零售药店。

申请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 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注:师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不符合师市医保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渠道:线上、线下经办渠道。

受理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受理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时携带原件,验证后收取复印

);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注: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评估方式:零星受理,集中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 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结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90个自然日,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三、地方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互认准入兵团

本业务为医药机构申请兵团定点协议管理的简易程序,减省已由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完成评估程序中的资格评估和实地评估两个环节,仍应履行公示、协商确定、签订协议、统一标识等环节。

申请

申请主体:

已与自治区或地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自愿申请纳入兵团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

申请条件:

1.已纳入地方定点协议管理;

2.当期协议期内无违规情况。

注:师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不符合师市医保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渠道:线下经办渠道。

受理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受理材料:

1.定点医药机构互认表(附件3);

2.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审核方式:零星受理,集中审核。

办结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60个自然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兵团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互认准入地方

本业务为医药机构申请地方定点协议管理的简易程序,将减省已由兵团医保经办机构完成评估程序中的资格评估和实地评估两个环节,仍应履行公示、协商确定、签订协议、统一标识等环节。

申请

申请主体:已与兵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自愿申请纳入地方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

申请条件:已纳入兵团定点协议管理。

申请渠道:线下经办渠道。

受理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受理材料:定点医药机构互认表(附件3)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审核方式:书面审核。

办结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7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五、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申请

申请主体:需变更信息的定点医药机构。

申请条件:

定点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信息变 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

变更申请。

申请渠道:线下经办渠道。

受理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受理材料:

1.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 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房屋购买(租赁)合同加盖公章复印件;

4.卫健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变更法人文件的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健部门对医院等级变更相关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6.零售药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书面医疗保险结算承诺书一份,说明因变更开户银行、行号、户名或银行账号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医保经办机构无关。

注:仅收取与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即可;以上办理资料均

需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审核方式:书面审核。

办结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7日。

六、定点医药机构主动申请中止、解除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

申请

申请主体:定点医药机构。

申请条件:

定点医药机构主动提出中止、解除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 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申请渠道:线下经办渠道。

受理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受理材料:

1.中止、解除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和医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审核方式:书面审核。

办结

责任主体:师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30日。

七、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医疗机构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二)零售药店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02508221716157258.docx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02508221702522357.docx

                    3.定点医药机构互认表   202508221703514573.docx

4.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202508221704352599.docx



                                                                                                       第七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822

 


终审: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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