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09000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中信息公示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新疆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拖欠40万吨/年煤焦油资源化利用项目农民工工资一案,经我单位责令整改,你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078号〕要求进行整改。我局决定给于你单位行政处罚,因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师人社监罚字〔2024〕第16号)你单位拒收,根据《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操作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师人社监罚字〔2024〕第16号)。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被行政处罚人:新疆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行政处罚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513号秦郡二期2-5号高层商住楼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黄志丽 联系电话: 181****1982
案由:新疆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40万吨/年煤焦油资源化利用项目农民工工资,经我单位责令整改,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078号〕要求进行整改。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新疆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40万吨/年煤焦油资源化利用项目农民工工资,经我单位责令整改,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078号〕要求进行整改。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078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份、工资册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办理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胡杨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60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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