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70000001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中信息公示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
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立案处理拖欠劳动者报酬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115号)。行政责令整改内容如下:
被责令整改人: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责令整改人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办公楼工业大道18号-143号
法定代表人:韩爱平 联系电话: 13899575566
案由: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查询问同通知书报送书面材料。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查询问同通知书报送书面材料,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同通知书》(师人社监询字〔2024〕第11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责令整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做出以下处理:(二)对应该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整改: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师人社监询字〔2024〕第115号文书要求报送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科技公司设备安装项目工人工资册。
请你单位于2025年2月7日前按本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0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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