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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06-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姜、谈水鱼)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3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漠海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胡杨河漠海商行经营的姜(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03-17;样品数量:6.4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04月0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07857)。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04月12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向胡杨河漠海商行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 2024X-J-SP0785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466070083023006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此批姜是胡杨河漠海商行于2024年03月17日以120元的价格从奎屯王云文蔬菜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54003MA78AX2637,经营者:王云文)购进1件,共计13kg。当事人购进此批姜时,已经进行了查验,在感官上并无异常,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并不知晓该批姜农残超标。胡杨河漠海商行提供了从奎屯王云文蔬菜店购入姜的进货票据。该批姜销售价格为12元/kg,销售总量为12kg,剩余约1kg因品相不好,该店视为正常损耗,直接下架并未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12元/kg*13kg=156元,违法所得为12元/kg*12kg=144元。因该店无电子收银系统且未建立销售记录,已销售的姜当事人无法进行退赔和召回,故违法所得为144元。

胡杨河漠海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胡杨河漠海商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免予其他处罚。

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经营的泥鳅(淡水鱼)(样品名称: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03-16;样品数量:1.7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04月0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07867)。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0415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0786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466070083023006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该批次泥鳅是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于2024年03月14日从中兴商贸城奎屯兴旺水产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54003MA77DWG735,经营者:杨大伟)购进,货款为1800元。该批次泥鳅抽样数量(含备样)1.7kg,销售单价为30元/kg,本案违法所得为30元/kg*1.7kg=51元。因该店无电子收银系统且未建立销售记录,已销售的泥鳅当事人无法进行退赔和召回,故违法所得为51元。

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元,免予其他处罚。

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经营的黑鱼(淡水鱼)(样品名称:黑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03-16;样品数量:4.34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04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07868)。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0415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0786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466070083023006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该批次黑鱼是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于2024年03月14日从中兴商贸城奎屯兴旺水产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54003MA77DWG735,经营者:杨大伟)购进,货款为1590元。该批次黑鱼抽样数量(含备样)4.34kg,销售单价为24元/kg,本案违法所得为24元/kg*4.34kg=104.16元。因该店无电子收银系统且未建立销售记录,已销售的黑鱼当事人无法进行退赔和召回,故违法所得为104.16元。

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胡杨河市侠力水产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4.16元,免予其他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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