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09000002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姜7.9)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第七师一二八团陈华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第七师一二八团陈华菜店经营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2024年4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4X-J-SP10827),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3日,收到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14日,抽样单编号:DBJ24660700830230165。
(二)对第七师一二八团陈华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一二八团陈华菜店销售的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病毒、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病毒、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第七师一二八团陈华菜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进货查验时仅凭肉眼观看无法知道所采购的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调查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开展了溯源工作,供货者对供货事实签字确认,应认定其已尽到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该店购进姜时索取了供货票据、供货商的身份证及联系方式,符合不对其行为给予其他处罚的条件,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故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向第七师一二八团陈华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师市监处罚〔2024〕1-031号;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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