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040000018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6-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的决定书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七师环解查﹝2024﹞1号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自设置的排放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区外东侧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七师环查字﹝2024﹞1号),因查封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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