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50000023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书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4﹞34号
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8C3KF07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巨红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水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0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栋)》(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水污染排放口数量、位置及排放方式);
3.2024年10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资料)证据。(证明新疆北山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生活污水井进行取样情况);
4.2024年10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生活污水井与生活污水排放井之间连接疆润厂区生活污水井与厂区北侧排水井的地埋式管线的情况);
5.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6.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朱巨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7.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实际负责人(副总经理)张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8.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巨红授权张栋为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9.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相关章节的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水污染排放口数量、排放去向及排放许可限值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10.《关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粗脂肪酸1万吨精脂肪酸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取得批复);
11.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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