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050000002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4﹞38号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0760822760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开发区车排子西路001-5号
法定代表人:段玉军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2年度和2023年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1月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鹏)》(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废气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情况);
4.2024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鹏)》(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废气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情况);
5.2024年11月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资料)证据。(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23年度填报的实际排放量信息中年度合计排放量为0吨);
6.2024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资料)证据。(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22年度填报的实际排放量信息中年度合计排放量为0吨);
7.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8.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段玉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9.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实际负责人(副总经理)张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0.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玉军授权张鹏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11.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的复印件。(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上报频次和上报主要内容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12.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烟气实际排放量);
13.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产品种类及产品数量年收发存汇总表。(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生产的产品种类及数量);
14.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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