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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7000000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关于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七师罚字﹝20253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0760822760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开发区车排子西路001-5号                                

法定代表人:段玉军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1月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鹏)》(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废气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情况);

4.2024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鹏)》(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废气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情况);

5.2024年11月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资料)证据。(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23年度填报的实际排放量信息中年度合计排放量为0吨);

6.2024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资料)证据。(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22年度填报的实际排放量信息中年度合计排放量为0吨);

7.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8.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段玉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9.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实际负责人(副总经理)张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0.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玉军授权张鹏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11.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的复印件。(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上报频次和上报主要内容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12.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烟气实际排放量);

13.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产品种类及产品数量年收发存汇总表。(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生产的产品种类及数量);

14.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证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

15.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我局于2024年1213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218日向我局提出4条陈述申辩意见:

1.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生产蒸汽以外购为主(占比95%以上),在我局12月3日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愿意立即整改

2.你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掩盖、隐瞒执行年报相关数据行为,年报填写错误为相关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并非企业主观刻意为之;

3.你单位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废气)且已完成联网、验收;

4.你单位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作为兵团专精特新企业,正处在新三板上市、申报兵团科技进步奖阶段,受罚将对相关工作有一定影响。

经我局审核你单位提出的第一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改正违法行为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而非减免违法行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且截至目前未收到当事人整改资料,其行为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规定的“首次违法,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记录的或者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超标且未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要求;你单位提出的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当事人并非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存在不知道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及对填报内容一无所知的情况,企业内部人员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是代表企业作出的填报,应当视为有效,工作人员疏忽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你单位提出的条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废气)情况并联网完成验收,可以印证当事人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可以证明其数据的有效性,进一步证实了当事人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量;你单位提出的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理由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第九条中关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已属于最低额度,无法依法从轻。综上,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定数额裁定数额人民币5000元。因你单位提交的2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大写: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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