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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120000005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中信息公示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承办机构及职责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

  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起立案申请,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对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师市司法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绘制现场方位示意图;

  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调查终结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告知和听证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需要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1.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

  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局综合作出行政处罚前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对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用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进行审核。法制审核后集体审议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满,或者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五)责令改正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时,还应当同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但应当在实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六)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相关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第七师胡杨河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七)复查和后督察

  局、队依据具体情况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或后督察。复查应当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0日内完成。

  (八)催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在诉讼期限届满(6个月)后制作《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

  五、受理条件

  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六、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90日(最多延长不超过150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救济渠道

  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0992-668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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