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28000000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
第七师胡杨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商务局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5、《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6、《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8、《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9、《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10、《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三、承办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商务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1.商务局监督执法科室发现从事违法场所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企业、场所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商务行政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5.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商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7.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商务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商务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8.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第七师胡杨河市商务局
投诉电话:0992-6687486 0992-6687199
信函投诉:第七师胡杨河市商务局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 10:00-14:00(夏季)
下午 16:00-20:00(夏季)
上午 10:00-13:30(冬季)
下午 15:30-19:30(冬季)
办公电话:0992-6687486 0992-6687199
办公地址:胡杨河市井冈山路1号13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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