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中学(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6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工作人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中学(样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5-04-13;样品数量:6kg)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5月16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检验报告(编号:№:BS250386)。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5月23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BS250386)、检验报告(编号:№:BS250386)送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中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中学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辣椒,于2025年04月13日从胡杨河青来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9.5元/公斤的价格购入,共购进30公斤。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3日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无2025年04月13日购入的辣椒。经询问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中学在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公斤×9.5元/公斤=57元,违法所得为57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中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