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8.7)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晨光幼儿园(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4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工作人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晨光幼儿园的(葱)(样品名称:葱;购进日期:2025-04-14;样品数量:6kg)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5月19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检验报告(编号:№:BS250382)。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1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BS250382)、检验报告(编号:№:BS250382)送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晨光幼儿园。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于2025年4月14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晨光幼儿园共抽检葱6公斤,售价为7元/公斤,合计42元;该批次的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询问并查看进货票据可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晨光幼儿园于2025年4月14日从乌苏高泉周跃蔬菜店共购进了该批次葱6公斤,购进价格是7元/公斤。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晨光幼儿园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7=42元,违法所得为42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晨光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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