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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事后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8.11)

发布时间:2025-08-11 11:23:11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农七师一二八团真惠蔬菜店经销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418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农七师一二八团真惠蔬菜店经销的辣椒(样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50418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1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519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SH2025018161)。检验结果显示: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521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H2025018161)、检验报告(编号::SH2025018161)送达给农七师一二八团真惠蔬菜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农七师一二八团真惠蔬菜店店内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418日的辣椒,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特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该批次辣椒是农七师一二八团真惠蔬菜店于2025418日从奎屯程龙蔬菜批发部购进,购进价格为3.8/kg,销售价格为8/kg,因抽样数量为3.1kg,无法确认其余辣椒的状态,故认定产品货值金额为24.8元。

农七师一二八团真惠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序号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决定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终审: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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