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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11.3

发布时间:2025-11-03 12:26:12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2025720日,我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718日购进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8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春红及其亲属伍兵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该店正在营业;2.该店进门右手边墙壁张贴《营业执照》,仅见食用农产品销售;3.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718日批次的山药;4.未提供购进日期为2025718日批次山药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5.送达《检验报告》(№:2025X-J-SP1300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X-J-SP13007)。2025812日,我局向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七师市监限提〔202518号),要求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在限期内提供被抽检同批次山药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在法定期限内,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于2025825日立案。20258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委托人伍兵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现场取证、询问调查及证据收集,案件事实查明,本案调查终结。经查,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718日经流动车辆购入被抽检同批次山药,未索取该送货人的营业资质及供货票据,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2025720日,抽检人员在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共抽检3.3公斤山药。经检验,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为0.836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3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价格为12/公斤,因其无法提供山药的供货票据,执法人员无法判定购进数量,故货值金额为3.3公斤×12/公斤=39.6元,违法所得为3.3公斤×12/公斤=39.6元。

胡杨河市弘兵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6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终审: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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