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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11.3

发布时间:2025-11-03 14:17:55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25年第3期),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市黄逗逗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7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胡杨河市黄逗逗蔬菜店经营的山药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2025年8月8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5X-J-SP13064),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88日,收到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食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5715日,抽样单编号:DBJ25660700830230728

(二)对胡杨河市黄逗逗蔬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胡杨河市黄逗逗蔬菜店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病毒、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病毒、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胡杨河市黄逗逗蔬菜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胡杨河市黄逗逗蔬菜店在进货查验时无法肉眼判断采购的山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程中,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主动提供了该批次山药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胡杨河市黄逗逗蔬菜店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故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011日向胡杨河市黄逗逗蔬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师市监处罚2025〕416号;处罚种类:免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终审: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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