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2025〕6号
姓名:李*
身份证号:34**************36
地址:新疆奎屯市南环路乌伊公路东27号
联系电话:135****3511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对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建设项目自2021年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7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2025年7月2日现场基本情况);
2.2025年7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中)。(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相关情况);
3.2025年7月2日由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5年7月2日由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5.2025年7月2日由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向张*中(身份证号:65**************13)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中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6.2025年7月2日由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张*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7.2025年7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2025年7月2日现场基本情况);
8.2025年7月2日由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瑞展辰公司收货单。(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生产运行情况);
9.2025年7月2日由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10.2025年7月2日由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报废车贮存登记表。(证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贮存的报废车辆情况);
11.2025年7月2日由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环审〔2020〕9号)。(证明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批复项目的情况);
12.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5年7月21日我局向你送达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申请听证,2025年8月20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2025年10月10日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研究对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于90日内完成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进行公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版)》中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类,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首次违法,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未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办理环保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90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的情形。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新疆瑞展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杜绝“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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