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00004526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生效日期: | 2020-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法律法规 |
致七师参保人员规范医疗保险就医告知书
尊敬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规范部分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兵医保发〔2020〕40号)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医保政策进行调整,请参保人员相互转告,并按相关政策执行,现就医疗保险就医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关于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问题
除急诊抢救住院外,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未纳入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异地就医包括兵团内跨统筹区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包括自治区和兵团之间跨统筹区就医,跨省异地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纳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下同)。
二、关于联网直接结算问题
因结算系统故障、社会保障卡故障等非参保个人主观原因造成无法进行联网直接结算特殊情形除外,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能联网直接结算而不联网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转诊转院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能联网直接结算而不联网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关于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问题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转诊转院手续的,除急诊抢救住院外,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关于异地就医备案期间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最短期限和变更时限调整为6个月,变更备案的审批开始日期与上次备案审批开始日期间隔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允许再次变更。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转诊转院手续的,除急诊抢救住院外,备案期间回本统筹区就医或在非备案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关于特殊情况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一)参保人员急诊抢救住院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统筹区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也可以在出院前进行急诊抢救住院临时备案并联网直接结算。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对急诊抢救住院情形的限定进行细化管理。
(二)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兵团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返乡期间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按本统筹区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三)确需定期异地放化疗的大病患者,办理一次转诊转院手续后,半年内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连续放化疗,不需重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六、兵医保发(2020)40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992-6687253
第七师胡杨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科:0992-3902086、0992-3902087、0992-3902089
第七师123团社保所:0992-3929062、0992-3929066
第七师124团社保所:0992-8961022
第七师125团社保所:0992-3955060
第七师126团社保所:0992-3966595
第七师127团社保所:0992-3975090
第七师128团社保所:0992-3989069
第七师129团社保所:0992-3990730
第七师130团社保所:0992-3930654
第七师131团社保所:0992-3282727
第七师137团社保所:0990-6965336
第七师奎东农场社保所:0992-6681190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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