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1-00004572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生效日期: | 2021-1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通信管理局,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协调等工作需要,经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后依法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公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和评估,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