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1-00004575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生效日期: | 2021-1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资料是以纸制品、电子资料库系统、磁介质、光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反映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等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调查报表以及经过分析、研究和加工整理的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依法公布相关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未经审定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政策、分析经济运行、考核发展绩效、实行奖惩措施等所使用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应以依据法定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推进统计信息公布渠道的多元化,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会议、官方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为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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