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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的审核登记

发布时间:2022-06-14 10:59:4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的审核登记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四款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第四款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批准后,宗教团体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等筹建事项。

第十六条第一款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事后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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