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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2-06-14 11:03:0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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