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向该场所登记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宗教活动场所所管理组织的成员提交材料的数量种类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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