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信教公民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资产、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三)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对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公共安全的言行,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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