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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6-14 11:06:3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信教公民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资产、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三)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对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公共安全的言行,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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