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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发布时间:2022-06-14 11: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四款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或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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