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由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宗教活动场所所管理组织的成员提交材料的数量种类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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