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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