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跨县(市、区)、州、市(地)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2-06-14 11:31:3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跨县(市、区)、州、市(地)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审批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跨县(市、区)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应当由拟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的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跨州、市(地)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应当由拟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跨地区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跨县(市、区)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决定。跨州、市(地)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4.颁证与送达: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