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带培宗教学徒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带培宗教学徒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带培宗教学徒的,应当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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