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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未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个人的宗教活动未遵守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民教育学校、公共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14 11:40:4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未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个人的宗教活动未遵守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民教育学校、公共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信教公民个人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

国家机关、国民教育学校、公共事业单位等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正常宗教活动与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的民族风俗习惯的界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劝阻、取缔;对劝阻无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胡杨河市民宗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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