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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清真标志牌

发布时间:2022-06-14 11:47: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核发清真标志牌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第十条 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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