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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单位业务许可

发布时间:2022-06-13 11:21:43 浏览次数:107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单位业务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新闻出版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对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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