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新闻出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对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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