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单位业务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单位业务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新闻出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提交的材料数量种类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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