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新闻出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对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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