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新闻出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从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提交的材料数量种类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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