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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备案

发布时间:2022-06-13 11:35: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新闻出版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数量种类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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