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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13 11:37:2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新闻出版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胡杨河市新闻出版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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