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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