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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